金华市市本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差旅费开支规定
第一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除表列一、二类人员凭据按实报销外,对其余人员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第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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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项目
等级及标准
职务 |
火车 |
轮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
住宿费限额
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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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
正副省长以及
相当职级人员 |
按实
报销 |
一等
舱位 |
头等
舱位 |
按实
报销 |
按实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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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
正副厅长以及
相当职级人员 |
按实
报销 |
二等
舱位 |
经济
舱位 |
按实
报销 |
按实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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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
其余人员 |
按实报销(除一
等软座外) |
三等
舱位 |
经济
舱位 |
按实
报销 |
省外200
省内市外150 |
(二)工作人员到兰溪、永康、武义、东阳、磐安、义乌和浦江出差,住宿费限额在120元内凭发票报销。
(三)工作人员到金东区、婺城区的乡镇出差,住宿费限额在80元内凭发票报销。
(四)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第三条 交通费开支规定
(一)正、副省长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轮船一等舱位、火车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住宿费按实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
(三)软席列车设有一、二等软座的,副厅级及以上人员出差,可以乘坐一等软座,并按照一等软座车票报销;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乘坐二等软座,并按照二等软座车票报销。
第四条 公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及通讯费等)开支规定及标准
(一)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公杂费在每人每天30元的最高限额内开支并凭据报销;省内出差,在每人每天15元的限额内开支并凭据报销。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的民航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在以上限额之外再凭据按实报销。
(二)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以及参加省内、省外会议期间和各种培训学习班期间,不实行公杂费报销办法。
(三)公杂费可含出租车费,并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报销。
(四)单位自派车到省外出差,公杂费在每人每天15元的最高限额内开支并凭据报销;省内出差,在每人每天8元的限额内开支并凭据报销。
第五条 住宿费开支规定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个人自负。
(二)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数人员住宿费可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自负。
(三)参加住宿费自理的培训班,住宿费在上述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四)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凭据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六条 伙食补助费开支规定及标准
(一)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省外为50元,省内市外为30元。出差人员如当天来回的,可凭车、船等交通费票据(如带自备车出差,则需以该车辆出差途中的过桥过路费票据为凭。确无票据可凭的,需经单位领导批准)报销当天的伙食补助费,并按1天的限额标准报销公杂费。
工作人员参加会议来回途中,可凭飞机、车、船等交通费票据所示天数(如带自备车参加会议,则以会议通知为凭、以实际在途天数计算,但最高不超过4天)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二)工作人员到兰溪、永康、武义、东阳、磐安、义乌和浦江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20元。
(三)到金东区、婺城区的乡镇出差,伙食补助每人每天10元。但出差到多湖镇、东孝乡、秋滨镇、乾西乡、新狮乡、罗店镇、苏孟乡不发伙食费。
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在基层单位或外地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省外为25元,省内为15元,抽调到金东区、婺城区的乡镇为10元,休息天除外。
(四)乡镇一级行政机关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其出差伙食补助每月80包干。这些人员(1)在金东区、婺城区范围内出差不再发给出差补助费。(2)出金东区、婺城区到其他县市出差按出差伙食补助减除包干标准每天4元后的差额部分发给。(3)病假、产假、长休、调离学习连续学习在一个月以上者,停发包干补助。
(五)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六)参加本系统和其他有关部门举办的短期(3个月以内)培训学习班,在培训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省外为25元、省内市外为15元,市内为10元。
培训时间在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上的,伙食补助费按本款上述标准减半发给。
具会议性质或伙食非自理的培训学习班不发伙食补助费;培训学习班所在地人员不发伙食补助费。
第七条 工作人员参加各类会议(除洽谈会、订货会外)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以及会议场租费、资料费、公杂费、空房费原则上均应由组织召开会议的单位统一开支,参会人员应在会前咨询、了解会议费用开支情况,对要求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的会议,可拒绝参加。
第八条 不脱产人员参加省级部门组织的活动,其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按每人每天50元计发误工补助,参加市(县)级部门组织的活动,按每人每天25元计发误工补助,伙食补助费和往返车船费比照工作人员办理,已享受会议伙食者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参加各部门举办的与生产经营管理和分配有直接关系的各种专业性、技术性训练班,不再发给误工补助、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各种补贴。
第九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按以上规定和标准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条 汽车驾驶员出车补助
汽车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与一般工作人员相同。同时,实行安全行车考核补贴每公里0.1元,发生事故损失按责任大小扣除补贴,并支付一定比例赔偿。当天来回行程超过三百五十公里可按2天计发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离开派驻地出差的执行本规定,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有关补助:
(一)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者;
(二)调干待分配工作者;
(三)在所在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工作者;
(四)已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下海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者。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起开始执行。原有关差旅费开支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参照公务员管理、其他市本级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标准以内作具体规定,报金华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财务 差旅费 列支 规定 通知
金华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7年1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