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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市本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金华市市本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差旅费开支规定

 

第一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除表列一、二类人员凭据按实报销外,对其余人员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第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类别

项目

 

等级及标准

 


职务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住宿费限额

标准(元)

一类

正副省长以及

相当职级人员

按实

报销

一等

舱位

头等

舱位

按实

报销

按实报销

二类

正副厅长以及

相当职级人员

按实

报销

二等

舱位

经济

舱位

按实

报销

按实报销

三类

其余人员

按实报销(除一

等软座外)

三等

舱位

经济

舱位

按实

报销

省外200

省内市外150

(二)工作人员到兰溪、永康、武义、东阳、磐安、义乌和浦江出差,住宿费限额在120元内凭发票报销。

(三)工作人员到金东区、婺城区的乡镇出差,住宿费限额在80元内凭发票报销。

(四)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第三条 交通费开支规定

  (一)正、副省长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轮船一等舱位、火车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住宿费按实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

(三)软席列车设有一、二等软座的,副厅级及以上人员出差,可以乘坐一等软座,并按照一等软座车票报销;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乘坐二等软座,并按照二等软座车票报销。

第四条 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及通讯费等)开支规定及标准

  (一)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公杂费在每人每天30元的最高限额内开支并凭据报销;省内出差,在每人每天15元的限额内开支并凭据报销。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的民航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在以上限额之外再凭据按实报销。

(二)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以及参加省内、省外会议期间和各种培训学习班期间,不实行公杂费报销办法。

(三)公杂费可含出租车费,并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报销。

(四)单位自派车到省外出差,公杂费在每人每天15元的最高限额内开支并凭据报销;省内出差,在每人每天8元的限额内开支并凭据报销。

  第五条 住宿费开支规定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个人自负。

(二)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数人员住宿费可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自负。

(三)参加住宿费自理的培训班,住宿费在上述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四)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凭据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六条 伙食补助费开支规定及标准

(一)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省外为50元,省内市外为30元。出差人员如当天来回的,可凭车、船等交通费票据(如带自备车出差,则需以该车辆出差途中的过桥过路费票据为凭。确无票据可凭的,需经单位领导批准)报销当天的伙食补助费,并按1天的限额标准报销公杂费。

工作人员参加会议来回途中,可凭飞机、车、船等交通费票据所示天数(如带自备车参加会议,则以会议通知为凭、以实际在途天数计算,但最高不超过4天)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二)工作人员到兰溪、永康、武义、东阳、磐安、义乌和浦江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20元。

(三)到金东区、婺城区的乡镇出差,伙食补助每人每天10元。但出差到多湖镇、东孝乡、秋滨镇、乾西乡、新狮乡、罗店镇、苏孟乡不发伙食费。

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在基层单位或外地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省外为25元,省内为15元,抽调到金东区、婺城区的乡镇为10元,休息天除外。

(四)乡镇一级行政机关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其出差伙食补助每月80包干。这些人员(1)在金东区、婺城区范围内出差不再发给出差补助费。(2)出金东区、婺城区到其他县市出差按出差伙食补助减除包干标准每天4元后的差额部分发给。(3)病假、产假、长休、调离学习连续学习在一个月以上者,停发包干补助。

(五)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六)参加本系统和其他有关部门举办的短期(3个月以内)培训学习班,在培训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省外为25元、省内市外为15元,市内为10元。

培训时间在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上的,伙食补助费按本款上述标准减半发给。

具会议性质或伙食非自理的培训学习班不发伙食补助费;培训学习班所在地人员不发伙食补助费。

第七条 工作人员参加各类会议(除洽谈会、订货会外)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以及会议场租费、资料费、公杂费、空房费原则上均应由组织召开会议的单位统一开支,参会人员应在会前咨询、了解会议费用开支情况,对要求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的会议,可拒绝参加。

第八条 不脱产人员参加省级部门组织的活动,其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按每人每天50元计发误工补助,参加市(县)级部门组织的活动,按每人每天25元计发误工补助,伙食补助费和往返车船费比照工作人员办理,已享受会议伙食者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参加各部门举办的与生产经营管理和分配有直接关系的各种专业性、技术性训练班,不再发给误工补助、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各种补贴。

第九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按以上规定和标准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条 汽车驾驶员出车补助

  汽车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与一般工作人员相同。同时,实行安全行车考核补贴每公里0.1元,发生事故损失按责任大小扣除补贴,并支付一定比例赔偿。当天来回行程超过三百五十公里可按2天计发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离开派驻地出差的执行本规定,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有关补助:

(一)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者;

(二)调干待分配工作者;

(三)在所在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工作者;

(四)已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下海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者。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起开始执行。原有关差旅费开支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参照公务员管理、其他市本级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标准以内作具体规定,报金华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财务 差旅费 列支 规定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

 金华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7年12月21日印发

( 来源:浙江金华经济开发区网站 作者:开发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08-01-17 15:4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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