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各单位或个人办事,提高办事透明度和工作效率,社会发展避特制订本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承诺并自觉接受监督。
一、服务内容及程序
(1)转学、休(复)学手续审批。由家长出具经学校同意并盖章的转学联系单或休(复)学申请书,随到随办。不能办理的,当面说明理由。
承办科室:文教卫科,承办人:陈玉芬,电话:2378241。
(2)社会力量办学审批。每学期一次,由申办者向社会发展局递交申办报告并领取申报表,在申办者根据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后,社会发展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程序批复或答复。
承办科室:文教卫科,承办人:陈玉芬,电话:2378241。
(3)第二个子女生育审批。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妇,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经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核后,材料齐全的,3个工作日内批准。
承办科室:计生科,承办人:徐越,电话:2396972。
(4)特殊情况照顾生育审核报批。根据金市计生委[2003]32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办法〉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符合特殊情况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夫妇,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双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后签署意见和经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社会发展局审核。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结束,报送市计生委审批。
承办科室:计生科,承办人:徐越,电话:2396972。
(5)独生子女病残儿照顾生育审核报批。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十项规定,第一个子女被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要求照顾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妇,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报告,经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向所在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二孩的书面申请,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报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审核。有效证明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结束,报送到市病残儿童鉴定小组鉴定,由市计生委审批。
承办科室:计生科,承办人:徐越,电话:2396972。
(6)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金华市开发区30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及其他有关材料,到社发局民政科办理报到手续。农村入伍的退伍义务兵报到后,民政科当即出具“农村籍退伍军人办理入户手续介绍信”,退伍军人持介绍信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城镇籍和进藏退伍军人报到后,民政科在半年内办理签订“有偿安置协议书”,发放退伍军人安置金,并出具入户介绍信,退伍军人持介绍信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承办科室:民政科,承办人:杜美华,电话:2068040。
(7)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本级当年“城乡居民生活保障标准”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材料,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经张榜公布、群众评议后,由居(村)委会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报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初审,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社会发展局审批,7个工作日内审结,一个月内符合条件的发给《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证》。对不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当面或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村“三无对象”中的老年人,愿当“五保”对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村、乡、区签订协议后,入开发区敬老院收养。
承办科室:民政科,承办人:杜美华,电话:2068040。
二、服务承诺内容
(一)首问责任制
“首问人”为群众上门或电话来办事、到访接待的第一人,也即第一责任人。“首问人”要热情接待、接受咨询,认真处理一般问题答复等事务;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能及时处理、答复或必须经专门科室(人员)处理、答复的,要热情帮助联络、引见相关科室(人员);如果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重大或紧急,又联络不到相关科室(人员)的,要及时向领导作出汇报。
(二)社会服务承诺
1、严格按照社会发展局政务公开的内容、时间执行。
2、严格执行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坚持规范执法、依法行政,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3、热情接待服务对象,做到礼貌用语、文明服务、办事高效。
4、不得接受办事单位和办事人的宴请和礼品。因特殊原因不能退回的礼品,须按国家有关礼品登记制度执行,上交开发区纪检办公室统一处理。
5、严禁索贿、受贿、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等,对违纪者严肃查处。
(三)违诺处罚
凡有关责任科室及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违背承诺,有损害开发区经济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行为者,将按照金市开党办[2004]6号文件规定,予以查处。
投诉电话:局长办公室:2392623
区效能委员会:2398115
区效能监察投诉中心:2398115